试剂的保管
(一)
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并由账目。
2.在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应分柜存放。
3.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4.易挥发试剂应贮存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5.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6.试剂使用应有记录,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7.配制的试剂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8.定期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理。
9.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3个月。
10.应定期检查试剂是否齐全,所缺试剂应及时申请购买。
11.标准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每次使用应有相应记录,标准物质证书统一存放在资料柜。
(二)
1.化学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性、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化学药品需放在专用柜内,有存放专用柜的储藏室,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潮安全设施。
2.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账,所有药品必须要有明显的标识,对字迹不清楚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三)
试验试剂容器都要有标签,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无标签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四)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五)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化学品储藏室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实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
(六)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他危险品,要单独存放,由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存放剧毒药品的物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七)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潮解造成自然、自爆等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以妥善处理。
(八)管理人员要建立化学品(易制毒药品)各类账册,药品进购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销账,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部外借(给)药品,特殊需要借(给)药品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